《主播说》——行走 也请保持安全距离!
近日,青岛电视台普法节目中介绍的一个案例火了:事件发生在青岛李沧区。女子刘某和男子王某在人行道上一前一后同向而行,刘某在前面边走边接电话,期间突然转身往回走,与迎面而来的王某撞在了一起。
刘某当场倒地,右股骨胫创伤性骨折,伤情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刘某认为,自己是因王某碰撞而造成的骨折,于是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刘某要求王某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8000多元;王某则认为,如果不是刘某突然掉头,两人不会撞上,因此,责任在刘某一方;法官调取了当天小区门口的监控记录,经分析认为,刘某虽然受伤,但是在前方无突发情况的状态下突然转身往回走,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的过错;而王某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系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经法官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王某赔偿刘某人民币7万元。
这一结果让网友大感意外,因为按照《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女子在无突发情况时突然转身,导致后方男子躲避不及,该行为存在过错,最终造成损害后果,女子应承担主要责任;在其身后正常行走的男子,在事前根本无法预见女子突然转身往回走的行为。“二人相撞导致女子摔倒致伤残的后果”固然令人遗憾,但“结果的严重程度”不应影响“责任的认定”吧?按理说,男子是不是也可以指控“是女子撞了自己呢”?退一步讲,就算男子有过错,那也应当是微乎其微,怎么要承担“赔偿标的”大约40%的额度?
另外,法官所说的“行人王某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说法也令广大网友感到上头,纷纷质疑此说法的法律依据何在?
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行人保持安全距离的说法,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应该是参照适用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车辆安全距离的规定,认为行人在公共道路行走时,也需保持安全距离,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果真如此,那男子刘某的行为就属于“追尾”,追尾应该负全责啊,才让你赔40%,所以没毛病;但再一想,不对啊?
如果男子刘某被认定为 “追尾”,那女子王某的行为不就属于“急刹+原地调头+逆行”吗?按交规,这种“违章行为”不更严重吗?这又该怎么算呢?
好在,此案并非是“判决”、而是以“调解”结案,调解遵循的是双方自愿平等的原则化解矛盾。在本案中,两人对赔偿金额可能已经协商一致,男子王某也认可了该赔偿结果。所以,网友们就别操心了。但案例也给所有人提了个醒,那就是——行走在路上,也需要保持安全距离,更关键的一点,如有可能,请佩戴“行走记录仪”,时刻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