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低首付、高赠送、购房赠送大礼包这样的房地产广告,您看到过吗?这些广告中的“承诺”真的能兑现吗?近日,同安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一房地产开发商承诺消费者购房赠送大礼包,结果却没能兑现,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2021年,王女士在同安的一处楼盘看房,销售人员小吴接待了她。小吴告诉王女士,当天碰巧是促销活动的最后一天,购房签约将赠送价值1.5万元的家电大礼包,交房后还能免除10年的物业费。王女士被优惠活动打动,当天就支付了购房定金并签下购房合同。一年后,王女士购买的商品房交房,于是,王女士来到物业中心要求兑换大礼包,但工作人员却说,没有家电大礼包,物业费也只能免除2年。王女士无法接受,和开发商的工作人员沟通无果后,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兑现买房时的承诺。

同安法院汀溪法庭副庭长 杨郁:争议焦点就在于,被告开发商有没有在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来向小王承诺过。原告小王提交了她与当初的售楼处工作人员小吴的微信聊天记录,在他们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当中有明确提到,小吴承诺一旦小王签订了商品房购买合同,将代表开发商赠送给她1.5万元价值的礼包,同时还要免除前10年的物业服务费用。

开发商则辩称,销售小吴当时说的优惠是抽奖活动,指的是业主购房后获得抽奖资格,有机会抽到万元家电大礼包和免10年物业费。但是王女士仅抽中了一台洗衣机,并没有抽中其他礼品。同时,售房宣传海报上均没有相关内容,也没有写进购房合同。对此,王女士找来了当时的中介工作人员和另一位同时期购房的业主出庭作证。两人当庭指出,开发商为了促销,确实向众多的买房者做出过承诺,一旦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赠送价值不等的电器大礼包以及期限不等的免除物业服务费。

同安法院汀溪法庭副庭长 杨郁:小吴虽然是开发商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销售人员,但他的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代表的是被告开发商,本质上开发商做出的赠与的承诺,是一种促销行为,目的是促进潜在的购房者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既然做出了承诺,双方之间达成一种口头的协议,这个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作为开发商他应当履行这样的承诺。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本案中,被告赠与原告上述购房福利的前提条件显然是原告订购案涉商品房,这一前提条件也就是赠与的附加义务。原告作为受赠人已经履行了赠与的附加义务,被告作为赠与人理应基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兑现承诺、履行赠与合同义务。因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开发商应向王女士支付价值15000元的家用电器礼包或支付人民币15000元,并与物业公司办妥协调交接手续,免除10年物业费。判决作出后,开发商不服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经厦门中院组织调解,开发商与王女士达成和解,开发商支付王女士价值1万元家用电器礼包并免除其8年物业费。法官提醒,作为商品房消费者,签约付款时一定要认真、仔细地了解优惠政策或赠送条件,并将这些口头承诺的优惠写进购房合同或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还要明确约定开发商的违约后果,一旦发生纠纷,能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