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教育,通过“以案说险”方式,生动形象地向消费者宣传金融保险知识,倡导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权,提高金融防范意识和能力。

以案说险一:不要轻易放弃向肇事方的索赔权

【案例概述】

2021年1月12日,张先生的车辆停放于自营商店门前车位处,因地处繁华商业街被过往人力三轮车刮伤,造成前杠、左前叶及大灯部位损伤。张先生与三轮车骑行人员协商后,让其离开,未要求对方赔付车辆损失。

次日,张先生在车辆维修服务站,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并叙述了事故经过。保险公司理赔人员通过调取事发地监控录像,确认肇事方与张先生“协商无需对方赔付后离开”,并且张先生承认“自己有保险不需要对方赔付”。

工作人员向张先生详细解读了《保险法》第六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同时向张先生阐述了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做到哪些必要措施,张先生表示理解并签署了放弃索赔告知书。

【案例启示】

索赔权很重要,一旦主动放弃后,会自动地失去向保险公司的索赔权。

以案说险二:车主坚决不能做的几件事

【案例概述】

2020年10月,陈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称张某驾A车在陕西省渭南市某处,正常行驶时翻车到沟里压倒花椒树,造成本车报废,估损12万,需赔偿的花椒树估损3万。同时,本车司机张某受伤,已报警。

之后在案件查勘定损时,陈某改口称驾驶员为薛某,与初次报案时所述不一致,案件存在换驾嫌疑。经调查证实:事故发生时,陈某、张某、薛某均在A车上,驾驶员为张某。张某受伤,陈某、薛某未受伤。事故发生后,陈某报案。事后,三人想起张某没有驾照,害怕涉嫌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所以谎称驾驶员为薛某。

保险公司向几位当事人出具证据,并告知涉嫌虚构事故信息的危害后,当事人签署放弃索赔声明书。

【案例启示】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责任免除事项中明确说明,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交通肇事逃逸;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本案例出险时驾驶员无证驾驶,属于保险责任免除事项。